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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量刑
2018年6月27日
东莞刑事律师
http://www.qyflzyfhz.com/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
东莞刑事律师
律师:
胡正东
[东莞]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326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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