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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 什么是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3年6月25日  东莞刑事律师   http://www.qyflzyfhz.com/

  胡正东律师,东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

内 容 提 要


立案标准,包括立案的法律标准、材料标准和手续标准。

关于法律标准,本文根据新刑诉法第83条和86条规定,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定的立案标准。提出立案的对象是事件和立案的法律标准中含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要件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出现法定的事件时,即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立案侦查,而无须待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再立案。另外,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的立案多少,不可能直接体现出其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打击效果。只能作为对检察机关工作量大小的统计指标,而不能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依据。

关于材料标准,本文根据立案的法律标准,提出根据案件来源区分不同的立案材料标准。其中: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到情形中,立案材料必须是能够说明某一犯罪事实的确实发生,或者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如实说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立案的情形中,材料本身必须能够说明有犯罪或可能系犯罪的事实存在。同时认为现行的两种观念和作法需要转变:一种观念和作法是,立案时必须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另一种观念和作法是,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立案前的调查,以便收集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建议取消初查制度。

关于手续标准,本文认为,立案的审批手续应当恢复检察长审批制;在立案的文书手续方面,采用既可,废除。

本文对;初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著文: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立案的多少,可以反映出该机关的工作量和在打击经济犯方面工作的主动性。但多年来,由于对立案标准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检察人员在立案观念上的一些错误认识。最显著的表现是以立案多少作为考察政绩的主要指标、立案材料要 求过高、立案手续复杂化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受不正确诉讼观念的长期影响,致使;初查;等无法律依据的诉讼活动;合法化;。

本文将主要就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进行立案的法律、材料和手续等标准问题进行粗浅的讨论,同时,也对现行的一些具体作法提出质疑,旨在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些探索。


一、关于立案的法律标准


立案的法律标准,是指诉讼法律中关于对哪些事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诉讼机关实施刑事诉讼立案活动的规范。

新刑诉法第83、86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两种情形: 一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二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遇有这两种情形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这便是刑事诉讼立案的具体法律标准。

从检察机关管辖侦查的经济罪案角度讲,笔者个人对上述标准的理解是,第一种情形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进行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有非本案的经济犯罪事实或者经济犯罪嫌疑人,且依法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的,应当直接立案侦查。第二种情形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侦查。这两种立案情形的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来源不同,前一种情形的案件来源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或其他法律监督活动中直接发现的;后一种情形的案件 来源则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二是确认需要立案的事实内容和程度不同,前者必需是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检察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者则无须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而只要通过审 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应当立案。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立案的对象是事件。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事件可以作为立案 的 对象,即已;发现犯罪事实;的犯罪事件和;发现犯罪嫌 疑人;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为 犯罪的事件。在这两类事件中,已发现属于犯罪的事件,并不一定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而可能为犯罪的事件中,客观上并非必定存在着犯罪事件,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一定 实施了犯罪。由此而言,第一,在已经发现或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既使尚未确认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立案,第二,对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立案时,无须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实际实施了犯罪。

二是,立案的法律标准中不含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要件。立案的法律标准中只所以不将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必备要件,这主要是因为立案仅是侦查活动的开始,而查明案件事实是 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经过侦查,可能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可能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查明的案 件事实,可能是犯罪事实,也可能不是犯罪事实。正是因为立案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侦查结果,所以,新刑诉法才规定了撤案、不起诉和起诉等若干处理诉讼结果的方法。司法实践也表明,只有在侦查破案后才能确认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明确上述两点,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两个结论。其一,检察机关在发现经济犯罪的犯罪事实或认为有经济犯罪事实时,即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立案侦查,而无须待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再立案。其二,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的立案多少,不可能直接体现出其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打击 效果。由此而言,对经济罪案的立案多少,只能作为对检察机关工作量大小的统计指标,而不能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依 据。为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需要建立立案保密制度,对立 案及撤案情况作为机密处理,对外只公布破案情况,同时,将破案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立案的材料标准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立案必须占有一定的立案材料,以作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依据。这里需要探讨的是,立案材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需要,这便是立案的材料标准问题。




什么是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做栏目时总会看到不少的咨询小伙伴说自己被骗了,可不可以报警把人给抓了等问题,而如电信诈骗的新闻很多,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诈骗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一类犯罪,诈骗罪的受害对象大多都是女性和老人。虽我国也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但面对诈骗自我觉悟是十分重要的,对此觉得这就要了解清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清楚知道什么是诈骗罪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关系到被诈骗的受害者能否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诈骗者能否受到法律的惩罚问题。而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诈骗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


  1、含义: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


  2、一般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参照经济诈骗罪立案标准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相关的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3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以上的数额同时又具有以下情节,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


  1、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一、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知识拓展: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5、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6、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7、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注意:数额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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